回复单位:青岛市公安局开发区公安分局 2017-06-27 14:07
尊敬的网友您好!
经青岛市公安局开发区公安分局落实,您所反映的问题不属实。2011年8月因您未按规定申领暂住证,被辛安派出所予以警告的当场处罚;同时,辛安派出所民警为您采集了人员资料并录入警综平台。现青岛市警综平台内显示的是您被当场处罚,并不是显示您有违法犯罪处罚记录。根据《青岛市公安机关出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事项不包当场处罚、终止调查等行政处罚决定。因此您的当场处罚事项不属于违法犯罪记录。2017年6月1日,您到辛安派出所询问事情原由,辛安派出所民警已向您详细进行解释,并向您开具了“截至2017年6月1日,您在辛安派出所内无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以便您到自己户籍所在地开具有无违法犯罪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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