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什么要推行居民阶梯气价制度?
(一)国家有明确的政策要求。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4]467号),明确要求2015年底前所有已通气城市均应建立居民阶梯气价制度,今后凡制定或调整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的城市,必须同步建立起阶梯价格制度。
(二)发挥价格机制的调节作用,体现天然气资源的稀缺性。我国是天然气资源稀缺性国家,人均资源占有量少,我区天然气供应全部依赖输入,在居民用气量占比逐年上升的情况下,对居民用气实行阶梯制度,调节居民消费行为,促进珍惜、节约用气是必要的。天然气作为稀缺资源,价格要反映其稀缺程度,实施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用气多的居民多负担,更能体现社会公平,目前市内三区和城阳区、崂山区已经实行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我区建立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顺应了国家政策规定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
二、为什么要提高居民用气销售价格?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天然气价格政策。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加快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改革,全面反映市场供求、资源稀缺程度、生态环境损害成本和修复效益。另外,《山东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天然气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应遵循补偿成本、法定税金、并有合理利润的原则,反映市场供求、兼顾消费者承受能力,并与其他燃气保持合理比价关系”和第九条 “物价部门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经营企业成本变动情况适时制定或调整天然气价格”的规定,也为此次居民用气价格调整提供了政策依据。
(二)合理补偿成本,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要求,居民用气价格总体上要逐步反映用气成本,减少交叉补贴。2005年以来,省物价局对居民和非居民用气门站价格6次调整,居民用气新奥胶城门站价格(含税价)累计提高了0.50元/立方米。我区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随门站价格顺延调整,而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考虑当时价格形势,一直未同步实施动态调整,仍执行2.40元/立方米,而且影响燃气企业运营的人工、安全维护等成本也发生了较大变化。经测算,居民供气成本为2.83元/立方米,居民用气成本价格为3.20元/立方米,远高于现行销售价格2.40元/立方米。2014年燃气企业居民、非居民加权平均供气成本为3.63元/立方米,成本价格为4.11元/立方米,而实际综合销售价格为4.02元/立方米。燃气企业建设的供气管网已有15年多,为确保供气安全,部分管网需更新改造,居民用户的燃气计量设备也需更新,这些将增加供气企业运营成本。因此,有必要适当调整居民用气价格,合理疏导居民用气价格矛盾,增强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提升企业服务质量,为全区提供安全可靠的供气服务。
三、目前我区管道天然气采用什么样的供应体制?
我区管道天然气由青岛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主要为黄岛区东部供气)、青岛新奥胶南燃气有限公司、青岛胶南华燊燃气有限公司和青岛实华天然气有限公司四家公司经营(主要为黄岛区西部供气),主要为城区居民生活、非居民生产和机动车行驶用气服务。目前,共铺设中石油、中石化天然气高压管网29.03公里,中压、次压管网1540.67公里,拥有天然气门站6座,CNG加气站6座,LNG储气站5座,居民燃气用户230223户,非居民用户530户,执行居民用气价格的非居民用户(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场所等)56户。年用气量约18000万立方米,其中居民用气量约(含执行居民用气价格的非居民用户)2600万立方米,非居民用气量约15400万立方米。
四、如何确定各阶梯气量和气价?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各阶梯气量和气价的确定作了原则性规定。阶梯气价相应分为三个阶梯,第一阶梯用气量按覆盖区域内80%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气量确定,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气需求;第二阶梯用气量按覆盖区域内95%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气量确定,即超出第一阶梯用气量15%的用气部分,体现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合理用气需求;第三阶梯用气量为超出第二阶梯的用气部分。各阶梯气价实行超额累进加价。根据不同阶梯的保障功能,第一阶梯气价按基本补偿供气成本的原则确定,并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稳定;第二阶梯气价按合理补偿成本、取得合理收益的原则制定,第三阶梯气价要充分体现天然气资源稀缺程度,能够抑制过度消费。原则上,第一、二、三阶梯气价按1:1.2:1.5的比价安排。
按照上述要求,我区普通居民用户(每户按4人)阶梯气价制度设三个阶梯,考虑居民生活质量提高的趋势,适当放宽居民阶梯气量,以年度气量为计量周期。第一阶梯年用气量216立方米以内(含),按照2014年气量测算,居民用户覆盖率为90.89%,气价由现行2.40元/立方米调整为2.90元/立方米;第二阶梯年用气量216-336立方米(含),居民用户覆盖率达到96.99%,气价为3.48元/立方米;第三阶梯年用气量336立方米以上,气价为4.35元/立方米。
五、对居民独立采暖用气(壁挂炉用户用气)如何规定?
对非集中供热的天然气独立采暖居民用户,第一阶梯基本生活和取暖用气年用气量为1016立方米以内,气价为2.90元/立方米;第二阶梯年用气量1016-1136立方米之间,气价为3.48元/立方米;第三阶梯年用气量1136立方米以上,气价为4.35 元/立方米。
六、对低收入群体、执行居民用气价格的非居民用户和多人口家庭是怎么考虑的?
居民阶梯气价政策的实施对象是居民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为一个居民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当地供气企业为居民安装的气表为单位,一个气表对应一户居民。
对区内低保家庭基本生活用气给予补贴。按户均月用气量12立方米和现行低保户用气价格2.40元/立方米与第一阶梯气价差价计算,区财政每户每年补贴72元。对执行居民用气价格的非居民(学校、社会福利机构、城乡社区居委会等)用户,其非经营性用气不实行阶梯气价,气价按居民第一、第二阶梯气价平均水平执行,为3.19元/立方米。
对多人口家庭用户,超过4人的,每增加1人,每年增加60立方米气量基数。
七、为什么要建立居民用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建立居民用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主要目的是及时理顺上下游天然气价格关系,疏导价格矛盾。上游门站价格不属政府价格听证范围,联动的实质是被动顺价,而非主动调价。目前,北京、杭州、济南等城市已先后建立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青岛市内三区、城阳区、崂山区也建立了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需要指出的是,因燃气经营企业输配成本发生变化,需要对居民生活用气价格进行调整的,仍需履行价格听证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