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单位:黄岛区教育体育局 2015-10-20 10:04
尊敬的网友您好!
首先感谢您向我们反映问题!针对您反映的问题,黄岛区教育体育局进行了调查:
经核实,您反映的基层大学生学费返还问题,按照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办法〉的通知》(鲁财教〔2014〕37号)规定,对高校毕业生的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本金由财政给予补偿,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2009年(含)以后毕业,自愿到我省财政困难县艰苦行业工作,且服务年限连续达3年(含)以上的高校应届毕业生。二是 2014年(含)以后毕业,自愿到我省县级特殊教育学校任教,且服务年限连续达3年(含)以上的高校应、往届毕业生。
首先,因青岛市及所辖所有县市区均不属于文件所规定的财政困难县,因此第一种情况的财政补偿在我区未予以实施。
另外,2014年及以后毕业生在县级特殊教育学校任教的,至今尚未满3年,该项补偿政策尚未正式开始实施。待我市相关政策明确后,我区将根据上级部署开展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