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妈妈圈里炸锅了, 原来是 青岛市妇女儿童医院3年多收看病钱49万之多, 导致现在的宝爸宝妈们愤愤不平, 直骂不要脸! 这家医院也因此臭名昭著, 好不容易积攒起来的威望也消失无踪。 起码现在我们期待的是他们兑现诺言, 承诺将49万全部退还给患者。
12月29日晚, 青岛市妇女儿童医院对此在微博发布情况说明, 称将预收但患儿尚未使用的医疗款492757元全部退还至患者个人账户; 同时, 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依规处理。↓
现在我们来事情回顾下:
近日,从青岛市物价局了解到,因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收取费用,2018年12月24日,青岛市妇女儿童医院被物价局处以30000元罚款。
2018年8月7日,根据有关部门移交案件材料线索,青岛市物价局派出检查组依法对青岛市妇女儿童医院近三年度相关收费情况进行了检查。经查,当事人在为听力障碍患儿诊治过程中,应收取普通门诊诊察费、助听器选配试验、响度不适与舒适阈检测、辅助器具使用评价、综合能力评估等医疗服务费616473元,实际收取1109230元,共计多收价款492757元。
该行为违反了青岛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试行)〉的通知》和青岛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关于取消药品加成理顺部分医疗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青岛市物价局于2018年11月20日向该医院送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并于2018年12月12日对退款情况进行核查。经查,在规定的时限内青岛市妇女儿童医院已全部退还多收价款492757元。
经青岛市物价局调查认定,青岛市妇女儿童医院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价格违法行为。”最终,青岛市物价局依法对青岛市妇女儿童医院作出处罚:罚款30000元。
原文如下:
行政处罚案件名称:青岛市妇女儿童医院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收取医疗服务费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价检处[2018]9号
被处罚对象名称:青岛市妇女儿童医院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邢泉生
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证): 12370200661274690E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时间:2018年12月24日
根据有关部门移交案件材料线索,本机关派出检查组于2018年8月7日起依法对当事人近三年度相关收费情况进行了检查。本机关的检查情况和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查,当事人在为听力障碍患儿诊治过程中,违反了青岛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试行)〉的通知》(〔2005〕53号)和青岛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关于取消药品加成理顺部分医疗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价费〔2016〕16号)之规定,应收取普通门诊诊察费、助听器选配试验、响度不适与舒适阈检测、辅助器具使用评价、综合能力评估等医疗服务费616473元,实际收取1109230元,计多收价款492757元。
以上事实有检查时提取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执业资质证》(副本复印件);检查人员制作的《检查登记表》《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助听器配机收费项目明细》《记账凭证》《青岛增值税普通发票》《青岛市妇女儿童医院收据》,以及收费系统相关医疗服务项目截图、《青岛市妇儿医院助听器验配报告》(复印件及存档照片)等证据为证。
二、 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听证情况
本机关分别于2018年11月14日、2018年12月1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一)》(青价检告〔2018〕20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二)》(青价检告〔2018〕213号)。当事人在规定的事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按规定视为放弃此权利。
三、多收价款退还情况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的规定,本机关于2018年11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青价检退〔2018〕8号),并于2018年12月12日对当事人的退款情况进行核查。经查,在规定的时限内当事人已全部退还多收价款492757元。退款情况有本机关制作的《责令退款核查登记表》,当事人提供的记账凭证、《助听器调配费退费明细清单》,以及《关于助听器调配费用退费的通知》公示等为证。
四、行政处罚依据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项所列的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价格违法行为。
五、行政处罚决定
鉴于当事人能够及时改正价格违法行为,积极退还多收价款,具有国家发展改革委《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依据《青岛市物价局价格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条第(二)项较轻违法情形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相关事宜
(一)本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将上述款项30000元解缴至青岛市财政局罚没款指定的代收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青岛市分行行政审批大厅(香港中路17号)。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青岛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青岛市物价局
2018年12月24日
此前报道
青岛: 公立医院医生让患者到院外指定药房买药引质疑 官方表示将实地调查
青岛市民杨女士告诉记者,孩子患有过敏性鼻炎,今年10月份带孩子到青岛市立医院东院区耳鼻喉科就诊。医生在简单诊断后,为其在医院药房开了一盒治疗鼻炎的药物,随后又在另外一张纸上写下了名为“九远鼻腔清洗器”“逸青鼻喷雾剂”的两种药物,并嘱咐杨女士到医院北门边的“医保城大药房”去买药。杨女士说,因为牵扯到医保报销,她当场向医生提出疑问,能否在医院药房开具这两种药物或者功能相近的药物,但该医生表示医院药房没有这些药物。
杨女士说,她们家附近就有包括“医保城大药房”在内的多家药房,她本想回家后再到离家近的药房去买医生开具的药物,但是问了四五家不同药房,都表示没有这两种牌子的药物,无奈之下,杨女士只好又回到医生指定的药房购买。
记者了解到,除了耳鼻喉科,青岛市市立医院皮肤科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市民李先生向记者展示了一张写有“肤舒止痒膏”“森曼米诺地尔”字样的便条,他告诉记者,这是市立医院皮肤科一位医生为其开具的购药清单。李先生说,他因为皮肤问题来到市立医院皮肤科就诊,医生为其开具了一个月疗程的医院药房口服药物“精乌胶囊”后,又在一张便签上写下了上述两种药物的名字,让他到医院北门的“百洋大药房”去买药,并告知医院药房没有这两种药物。
记者在青岛市市立医院北门东侧看到,短短几十米就有“医保城”“百洋”“国风”等多家药房。记者走进医保城药房,以患者的身份向其询问,为何市立医院医生指定要到他们这里买药,该表示“不清楚”。
据了解,目前已有多个省市卫生主管部门出台相关措施,整治包括“医生要求患者院外定点购药”在内的公立医疗机构用药违规行为。像省卫计委川卫发【2018】47号文件要求,各市(州)卫生,委直属医疗卫生机构,国家委在川医疗机构,重点针对不合理用药、医生要求患者院外定点购药、开单提成等行为,采取排查、整治、规范相结合的方式,以重点科室、重点人员、重点药品、重点线索为突破口,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北京市医管局今年3月份发布了《北京市市外购药品等患者使用与的有关规定》要求医师在告知时,不得指定患者购药的药品经销企业(含医院自费药房、自办药店)或其他医疗机构,并应告知患者外购药品必须从正规的医疗机构或正规的药品经销企业购买,提醒患者索要和留存有效购销凭证。
青岛市一家公立医院医生告诉记者,现在医院严格控制药占比,并纳入到了考核中,很多医生为了不超标,只好让患者到外面药房买药。另外,根据国家医保政策相关规定,公立医院药房只允许有1500到2000种左右药品引进,多为医保范围内的基本药品,医院药房无法满足所有患者用药需求。部分有保健品功能的药物或者非药物,像一些铁剂、钙剂、锌、维生素D等就进不了医院药房,但能进药店,因此如果患者需要此类药品时,只能让他们到院外药房购买。(来源:央广网)
对此,青岛市卫计委12月3日下午回复表示,在报道播发后,青岛市卫生计生委立即进行了调查处置。经调查,青岛市市立医院医生让患者到社会零售药店买药一事属实,青岛市卫生计生委表示,医生让患者到指定药店购药是错误的,责令青岛市市立医院进行调查处置。内容来源:信网、央广网、青岛市物价局、砺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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