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7月1日实施。据了解,这是地方金融监管方面我国出台的第一部省级地方性法规,这部旨在发挥金融服务经济社会作用、促进金融发展的省级地方性法规,剑指金融监管乱象的同时,也将推动山东省金融工作再上新台阶。会后,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条例》进行了解读。
地方金融组织纳入监管范围,首部省级地方金融监管法规
从我国现有的《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证券法》等金融法律法规看,其主要内容是规范银行和证券、保险等机构,并为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提供相应的执法依据,而对地方金融组织的制度规范较少。据悉,《条例》共6章58条,分别对地方金融服务、金融发展、金融监管、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副主任石晓表示,将地方金融组织纳入监管范围,是《条例》众多制度创新之一,《条例》确定的一系列制度,对充分发挥金融服务经济社会,促进金融发展,维护金融稳定有着重要意义。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将“一行三局”监管之外的地方金融组织纳入调整的范围。根据《条例》,地方金融组织是指依法设立,从事相关地方金融活动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民间融资机构、开展权益类交易和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场所、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私募投资管理机构等。
一次性实缴资本至少3000万元 开展民间资本管理业务门槛提高
根据《条例》第33至35条的规定,民间融资机构开展民间资本管理业务的应经省金融办批准,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3000万,且出资人的出资为自有资金。交易场所开展权益类交易或者介于现货与期货间的大宗商品交易业务的,除需满足3000万的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外,主要出资人需为法人,且经营相关业务三年以上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另外,《条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有价证券,或者以其他方式从非法集资活动。
违反《条例》规定最高可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据了解,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小贷公司、融资担保公司以及其他金融组织的,对民间融资机构、交易场所、农民合作社未经批准擅自开设相关业务的,监管部门可视情节轻重处违法所得一至三倍、三至五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违反《条例》规定,发布金融类虚假广告,或者利用其他方式做虚假宣传可能引人误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续2013年山东省“金改22条”强调:“服务实体经济,提倡大胆审慎探索”政策之后,为素来有着“大象经济”的山东插上了“金融翅膀”,使山东省金融经济进入快速发展的通道。随着改革进入深水区,一部规范我省地方金融活动的综合性法规,不仅十分必要,而且非常迫切。当前,山东省金融业发展速度大幅提升,新型金融业态不断涌现,《条例》的制定不仅是对相关金融进行监管和约束,更多的是指引未来山东省金融大环境健康发展。青岛华银商品交易中心(以下简称“青商所”)将把握时代潮流,努力做好用金融服务社会发展的本职工作,遵守行业发展规则与各项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实施《条例》中的各项内容,促进山东省金融行业更好、快的向前发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