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聊城市下发《关于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幼儿保教费报销,最高可报销300元。 《通知》规定,聊城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子女幼儿园收费,由父母双方凭幼儿园开具的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或由税务机关出具的正式发票,根据实际缴纳保教费金额按月或按学期到所在单位据实报销。 ●父母同在一个单位,子女在本地入园的,保教费由该单位据实报销,但最高报销额不得超过300元/生、月。 ●父母不在同一单位,子女在本地入园的,保教费由父母双方各报销一半,最高报销额分别不得超过150元/生、月。 ●父母一方在本地工作,另一方在外地工作(含现役军人、公费出国的留学生),幼儿在本地入园的,保教费由在本地工作的一方所在单位据实报销,但最高报销额不得超过300元/生、月。 ●父母一方为在职职工,另一方无固定工作,幼儿在本地入园的,保教费由在职一方的单位据实报销,但最高报销额不得超过300元/生、月。 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所需经费,在“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科目中列支。中央、省驻聊各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此《通知》适用于聊城区(东昌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其他县(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另行研究制定报销标准。 该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聊城新闻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