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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法院公开宣判三起信访活动中犯罪案件

2019-8-23 08:45| 发布者:编辑-吉昌| 查看:2077| 评论:0|来自: 新黄岛

摘要:8月22日,黄岛区(西海岸新区)人民法院宣判三起信访活动中犯罪案件。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朱某梅多次去青岛、济南、北京天安门等地上访,上访涉及问题 ...

8月22日,黄岛区(西海岸新区)人民法院宣判三起信访活动中犯罪案件。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朱某梅多次去青岛、济南、北京天安门等地上访,上访涉及问题包括城阳区的房产问题、法院执行局强制执行债务纠纷、某村分房问题。因非访问题,2015年以来,朱某梅先后多次被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处以警告、行政拘留;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分局书面训诫。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梅无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多次到北京非法信访,经公安机关警告后,再次去北京非法信访,扰乱社会秩序,经行政处罚后,在重要会议期间,又多次到北京非信访接待场所,以此为要挟,向有关政府部门施加压力,严重扰乱公共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等相关条文之规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年底,灵山卫街道某村拆迁改造,拆迁改造过程中被告人郑某艳有两处无证房屋,按照拆迁政策无证房屋不能按照宅基地房屋标准进行赔偿,为此郑某艳多次到有关部门上访、到北京非访。2016年,为化解郑某艳的信访问题,灵山卫街道办事处转让了两处低价房作为补偿和57万元补偿款,郑某艳签订了息诉罢访协议,表示不再上访。2018年10月,郑某艳就息诉罢访的2处无证房屋拆迁问题,为给灵山卫街道办事处施加压力,再次到北京有关部门上访,并要求补偿灵山卫街道范围内170平方米的安置楼房及过渡费,如不满足其信访要求,就要继续上访。经评估机构评估,郑某艳要求的安置楼房及过渡费总计约226万元。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息诉罢访协议后,置承诺于不顾,反复无常,以继续上访相要挟,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等相关条文之规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3月,被告人王某业与灵山卫街道某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承包了某村位于毛家山的一片山林,共87.74亩。2008年,原胶南市人民政府根据规划将王某业承包土地中的26亩多土地进行了国有土地储备。2016年,王某业在土地结构调整时得知其承包地中有26亩多被规划为国有土地储备,遂多次到青岛市政府、山东省政府上访要求赔偿。某村委及灵山卫街道办事处在规定权限内按照评估价值给予王某业234万多元补偿。2017年8月王某业签订赔偿协议及息诉罢访协议书,约定王某业收到赔偿款后不得再就该土地问题向办事处主张任何名目的赔偿或补偿。王某业全额收取赔偿款后,为继续索要更多的赔偿款又多次就此事到灵山卫街道办事处、市、省、国家信访部门上访。2018年12月,灵山卫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约谈王某业,让其停止以信访的方式给办事处施压要钱的行为。王某业以得不到赔偿就要继续上访相威胁,要求灵山卫街道办事处赔偿其损失405万元及3处住房。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守已经签订息诉罢访协议书之诺,不遵依法上访反映合法诉求之规,反复采取持续缠访的威胁手段,要求赔偿人民币405万元及3处住房之巨,其行为与信访人合法信访不可同日而语,具有社会危害性,符合敲诈勒索的犯罪构成要件,依法应予刑事追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等相关条文之规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法官在庭审中,以法官寄语的形式告诫各被告人:信访是公民合法权利,但只有合法维权,依法、逐级、有序信访,才能依法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非法信访,必定受到法律追究。

各镇街、部分区直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和新闻媒体工作人员、被告人家属近百人旁听了案件宣判。(苗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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