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靠人才集聚“起家”、因人才而兴的深圳来说,在坚持用市场化手段配置人才资源的同时,更注重通过人才立法——出台《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营造促进人才集聚的法治环境。 用法律把成功经验“固化”。深圳通过人才立法,将多年行之有效的人才实践经验上升到地方性法规层面,把零散的人才政策进行全面、系统整合,从人才培养、人才引进与流动、人才评价、人才激励、人才服务与保障等多个方面提出了一系列创新性举措,使人才工作由情理上的“应该”变成了法理上的“必须”,由“软指标”变成了“硬规矩”,人才不必担心“政策会变”、“政府违约”。有了这颗“定心丸”,各类人才可以专心科研、安心创业,很大程度上解除了人才的制度性焦虑。对于行政部门,也确保了人才队伍建设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有利于更好地用战略思维谋划人才工作、用科学制度保障人才工作。 用法律为改革“撑腰”。人才立法不只是“向后看”,把一条条成熟的典型经验巩固成一个个“阵地”。更大的意义在于,对人才发展中遇到的难题和瓶颈敢于“向前看”,大胆突破创新。比如,在人才评价方面,《条例》明确“应当将同行评价、市场评价和社会评价纳入评价要素”、“可以采信风险投资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的评价意见,也可以授权行业协会、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直接认定”,为市场化、专业化、社会化的人才评价机制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据。 用法律为人才发展“护航”。《条例》规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可到科技型企业兼职取酬,科研人员在深圳市离岗创业可接续计算工龄,高层次人才及配偶入户“零门槛”等等,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完善人才供求和竞争机制,吸引各路贤才在深圳舞台大展其长。再如,明确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立健全侵权预防、预警和应对机制,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营造激励人才创新创业的公平竞争环境,使创新创业人才减少后顾之忧,创造力尽情迸发。(许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