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2日上午,黄岛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两起信访活动中犯罪案件,这是我区自7月份以来第三次公开宣判信访活动中犯罪案件。被告人许某德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责令退赔被敲诈单位全部勒索金额人民币75000元;被告人于某利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不得假释。 2016年7月、11月,被告人许某德以青岛某城际建设工程公司、山东某建设公司、青岛某建设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挖断电缆、碰掉其房屋外墙瓷砖为由,以到镇政府上访施压、阻挠施工等手段相威胁、要挟,共敲诈相关施工单位“赔偿款”75000元。法院认为,被告人许某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要挟的方式迫使被害人交付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被告人于某利曾因非正常上访多次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分局、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行政拘留,2017年9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黄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满释放后,被告人于某利仍然就原信访事项继续多次外出到青岛、济南、北京等地进行上访,在网上给国家信访局发送邮件、给中纪委等部门写信,以此手段对政府施加压力,要求政府赔偿其各项费用共计300多万元加两套楼房。法院经审查,于某利上访反映的占地赔偿问题和房屋被拆问题均已赔偿到位,分配给其的一套楼房其一直未领房屋钥匙。法院认为,被告人于某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无正当赔偿理由,就已赔偿解决的事项反悔,不守已经签订协议书之诺,以继续上访相要挟,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各镇街、部分区直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和新闻媒体工作人员、被告人家属近百人旁听了案件宣判。(苗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