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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开展重点消费侵权行为专项整治行动

2016-4-27 00:00| 发布者:编辑-吉昌| 查看:757| 评论:0|来自: 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

摘要:  根据《山东省工商局关于开展重点消费侵权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和《青岛市工商局2016年度重点消费侵权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要求,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决定自2016年4月下旬起至2016年10月31日,在全 ...
  根据《山东省工商局关于开展重点消费侵权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和《青岛市工商局2016年度重点消费侵权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要求,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决定自2016年4月下旬起至2016年10月31日,在全区范围内开展重点消费侵权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结合我区实际,采取局所联动的形式广泛开展重点消费侵权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充分发挥职能,坚持依法监管,打击消费侵权,强化行政指导,督促自律经营,努力营造让消费者“敢”消费、“愿”消费的良好环境,切实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据悉,本次整治行动,重点整治以下五种行为:

  一是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三包”责任侵权行为。以督促经营者履行“三包”责任为目标,严厉打击超出法定期限,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三包”责任的行为,具体包括:一是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民事责任的;二是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消费侵权行为。

  二是不履行网络退货义务侵权行为。以督促网络、电视、电话、邮购商品经营者履行无理由退货义务为目标,严厉打击超出法定期限,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网络购物(含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无理由退货义务,具体包括:一是对于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未办理退货手续的;二是未经消费者确认,以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的;三是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的;四是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未返还消费者支付商品价款的。

  三是预收款侵权行为。以督促经营者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为目标,严厉打击超出法定期限,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的行为,具体包括:一是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确表示不予退款的;二是自约定期满之日起、无约定期限的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退款的。

  四是消费者个人信息侵权行为。以督促经营者尊重消费者个人信息为目标,严厉打击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具体包括:一是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二是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所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三是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的。

  五是修理服务侵权行为。以督促修理、加工、安装、装饰装修等服务经营者诚信经营为目标,严厉打击修理服务(含加工、安装、装饰装修等服务)侵权行为,具体包括:一是谎报用工用料的;二是故意损坏、偷换零部件或材料的;三是使用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者与约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材料的;四是更换不需要更换零部件的;五是偷工减料、加收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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