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岛区机关事业单位 离退休人员遗属待遇顺利调整到位
根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青黄人社【2016】50号)有关规定,区社保中心机关养老待遇科严格按照待遇审批进度,对我区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待遇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共780人次,平均涨幅约59元/人。本次调整标准为: 一、供养直系亲属户籍在我区的标准为:一般直系亲属975元/月,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死者的遗属 1268元/月,因公牺牲并被授予烈士称号的死者的遗属1463元/月, 因公死亡人员的遗属及孤独单身的遗属1170元/月。 二、遗属户籍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未调整的,仍按原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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