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区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的统一规范管理,依据《青岛市道路货物运输行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运输管理机关的年度审验;未接受审验超过一年的,视为自动放弃经营资格”。为此,我处对截止到2014年9月30日(年度审验有效期内)未进行年度审验的货运车辆予以注销经营资格。凡对公示有异议的企业法人和个人,可在公示期内到运管处咨询或说明情况。公示结束后,视为自动放弃经营资格,注销道路运输证。 公示日期:2015年10月15日至2015年11月14日。 公示电话:83192999
黄岛区交通运输管理处 2015年10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