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青黄政发【2019】1号 为降低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造成的危害,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参照《青岛市禁止制作和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分区域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含电子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以下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简称“禁燃区”) 1.国家机关、重要军事设施; 2.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敬老院; 3.博物馆和文物保护单位; 4.商场、旅馆、影剧院、网吧、娱乐场所; 5.车站等交通枢纽和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机动车停车场; 6.城市道路、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地下空间; 7.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等禁火区以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销售、使用场所及其外部安全距离区以内; 8.输变电站、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范围内; 9.山林、苗圃、旅游景点等重点防火区; 10.高层建筑及其周边100 米范围内或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物。 禁燃区内,全年禁止燃放各类烟花爆竹。 二、下列区域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简称“限燃区”) 长江路街道、黄岛街道、薛家岛街道、辛安街道、灵珠山街道、红石崖街道、灵山卫街道、隐珠街道、胶南街道、珠海街道、滨海街道、铁山街道、临港管区、积米崖管区全域范围。 在限燃区内,除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初二、正月初三和正月十五允许燃放外,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三、特定条件禁燃 重污染天气黄色及以上预警期间,全区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重大节庆活动燃放需经批准 重大节日和重大庆典活动,确需燃放烟花爆竹的,由组织单位或个人向区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安部门审核同意并发布通告后,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规模实施燃放。 五、责任追究 违反本通告规定,未经许可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人、责任单位处以1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燃放烟花爆竹后不及时清理纸屑等废弃物污染市容环境的,由综合执法部门会同各镇街(管区)依据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