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加强基层协调劳动关系专业队伍建设,根据《山东省工会法律人才队伍建设三年规划(2014—2016年)》及《关于加强协调劳动关系组织队伍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青黄人社〔2015〕131号)要求,现就开展2016年度劳动关系协调师培训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区劳动培训技术指导中心、青岛市人力资源管理协会(青岛力源职业培训学校)负责组织培训及考务工作。培训方式采取“面授辅导+网上授课”,面授辅导时间为2016年4月份(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培训后分别参加5月份、11月份国家职业资格考试。考试包括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技能考核。其中,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实行百分制,60分以上为合格;专业技能考核采取案例分析、论文答辩、业绩考核等综合评审方式进行。经考试合格者,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核发全国统一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各镇(街道)总工会、公共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从事劳动关系协调工作人员;各镇(街道)骨干企业工会干部及从事劳资工作的人员(由各镇(街道)总工会负责组织)。首批培训计划名额分配见附件1。根据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功能模块进行培训授课。主要内容如下:1.劳动标准的实施管理;2.劳动合同管理及操作实务;3.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管理实务;4.劳动规章制度建设;5.员工申诉与劳动争议处理。1、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2、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3、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二级、一级培训费用分别为1800元、2800元、3800元。培训费用先由参训人员缴纳。对考试合格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培训费用由学员所在单位(企业)工会从本单位职工教育经费中予以报销。并且,对考试合格成绩前60名企业学员,由区总工会按照《青岛市总工会关于实施工会教育培训“1138工程”的意见》(青工〔2015〕4号)给予学员适当奖励。对考试不合格的,培训费用由参训人员个人承担。五、有关要求 附件:1.黄岛区首批劳动关系协调师培训计划名额分配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