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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2-19 00:00| 发布者:编辑-葱末| 查看:921| 评论:0
近年来,我国因燃放“孔明灯”引发了多起火灾事故,对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构成极大威胁,为有效预防事故发生,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经营业户在全区范围内销售“孔明灯”。 二、禁止任何人员燃放“孔明灯”。因燃放“孔明灯”造成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部门明确责任分工,加强执法监管,严肃查处销售、燃放“孔明灯”行为: (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销售市场监管,对销售“孔明灯”的经营业户一经发现要依法从严处理; (二)区综合行政执法负责对兜售“孔明灯”的流动摊贩的执法检查,对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销售“孔明灯”的违法行为依法从严处理; (三)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黄岛公安分局要进一步加强治安巡逻,发现购买、燃放“孔明灯”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对不听劝阻、恶意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区林业局负责对在林区燃放孔明灯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 (六)区城管局负责组织各物业企业在社区内开展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的宣传教育工作,发现物业小区内销售、燃放孔明灯的人员及时予以制止; (七)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村 (社区)开展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的宣传教育工作,加强所辖区域安全检查,发现销售、燃放孔明灯的及时予以制止; (八)区安监局要切实加强安全执法监督,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禁止销售、燃放工作,严防发生因燃放“孔明灯”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 三、全区各部门、新闻单位要加强对禁售禁放工作的宣传报道,提高人民群众对燃放“孔明灯”危险性和危害性的认识。 四、请各单位和广大市民应自觉维护公共安全,不销售、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对于发现销售、购买、燃放“孔明灯”的,要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举报电话:开发区公安分局、黄岛公安分局:110;区市场监管局:12315;区安监执法局:86981995;区消防大队:119。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20日
在线时间:8: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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