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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区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2016-12-2 00:00| 发布者:编辑-大雪雪| 查看:876| 评论:0|来自: 新黄岛

摘要:  近日,记者从区人社局获悉,日前,新区对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进行调整。相关待遇调整自2016年1月1日起,目前,我区743名符合规定人员的待遇共计72万已全部发放到位 ...
  近日,记者从区人社局获悉,日前,新区对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进行调整。相关待遇调整自2016年1月1日起,目前,我区743名符合规定人员的待遇共计72万已全部发放到位。

  据了解,调整标准为对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伤残津贴分别按195元、185元、175元、165元的标准增加;生活护理费以2015年度青岛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476元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比例进行调整,完全护理依赖2238元,大部分护理依赖1790.4元,部分护理依赖1342.8元;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配偶每月增加68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20元。 (丁大千 李明奎 王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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