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黄岛区政府投资类电力设施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新区实际,我区专门制定出台了《政府投资类电力设施项目建设管理办法》(青西新管发〔2016〕34号),自2016年8月20日起正式施行。 该《办法》对政府投资类电力设施项目的范围和具体建设流程进行了明确,科学统筹安排电力设施项目建设。进一步明确了区发改、工信、财政、供电等部门在电力设施建设项目工程方案设计及报批、资金拨付、招投标、工程建设、停电计划、竣工验收等环节的责任,确定了由用电项目事权单位(有关功能区、镇、街、部门、单位等区属法人单位)作为电力设施项目建设主体的基本原则,同时对电力设施建设项目产权和运维责任进行了规定,由项目建设主体与供电企业签订产权移交协议,连同运行维护责任一并进行移交。 该《办法》的实施有效地解决了电力设施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明确了各部门职责,将有效推进新区电力工程项目建设,为加快黄岛新区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